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1297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臧国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应勇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谢成芳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臧国崇、谢成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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