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舒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1********8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终155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30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8106418】。一审判决:一、限被告梁间明、朱李光、梁志杭、庞舒静、东莞市金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童玉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童玉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横坑分公司、东莞市铭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明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赖聪偿还借款2474000元及利息(以247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少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少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梁间明、朱李光、梁志杭、庞舒静、东莞市金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童玉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童玉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横坑分公司、东莞市铭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明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赖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4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5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十一被告负担26326.4元,由原告负担21216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