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安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4********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市瀚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安阳市瀚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4571.29元利息);二、被告安阳市众力工程准备有限责任公司、陶安利、陶安顺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安阳市众力工程准备有限责任公司、陶安利、陶安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瀚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26元,减半收取计28863元,由被告安阳市瀚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