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飞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1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91民初935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1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斌、龚飞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742811万元及违约金(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460元,由被告陈斌、龚飞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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