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1********2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91民初1845号 |
案号 |
(2020)苏0391执1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岩一次性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382.45元、利息15990.94元及罚息(截止2019年3月18日的罚息1019.87元,此后罚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9373.39元为本金,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石岩名下的苏c81e91车辆(车辆型号为tv7253royal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mbek4b3d0116863、发动机号为c772781)在折价或7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75元,由被告石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