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云民初字第1330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恢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丽娟、陈万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秀丽借款本金268.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3508元)。二、被告耿丽娟、陈万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另向原告杨秀丽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的利息以368.8万元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52万元),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98.8万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付被告已支付利息88515元)。三、被告王飞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杨秀丽对于被告桑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耿丽娟、陈万利、王飞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耿丽娟、陈万利、王飞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杨秀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