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3********8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686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3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清海、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2019年7月28日的利息137992.33元、复利7000.82元,从2019年7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7%计算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清海、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沈卫国、何江林、廖军、张定炯、贵州创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张桢、王夏、刘萍、卢丽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1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0074元,由王清海、付艳、沈卫国、何江林、廖军、张定炯、贵州创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桢、王夏、刘萍、卢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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