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4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00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春和林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688600-704-2014002196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对坐落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3期西2街36#、38#、广州路10#(房地权证宜房4字第3044344和房地权宜房共字第31683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6450号,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520万元)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5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