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5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04号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2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9103.09及罚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0日的罚息231302.19元,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二、被告广州市敏萍服装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韦明在最高额2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梁笑娟在最高额2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梁郭聪在最高额2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梁渐开在最高额2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30处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34061000元);八、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620元,由被告广州市鹏鸿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敏萍服装有限公司、韦明、梁笑娟、梁郭聪、梁渐开负担15800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62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且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七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4-07-09
发布时间
2016-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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