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92号 |
案号 |
(2017)皖0102执2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0月7日,按年利率10%计算,之后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二、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杨远浩用于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元一时代广场商铺(合庐字第130071421号、合庐字第130071422号、合庐字第130071423号、合庐字第130071424号、合庐字第130071425号、合庐字第130071426号、合庐字第130071427号、合庐字第130071428号、合庐字第130071429号、合庐字第130071430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00元;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杨远浩负担9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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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贤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5181050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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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三元大道东侧2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