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6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1民初9610号
案号
(2020)粤2071执16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苏建偿还借款本金73.3万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3566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①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3851.8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15089.52元;②以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302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54699.56元;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3241.6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18861.96元;④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7544.76元;⑤以7.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726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13957.8元;⑥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2288.2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7629.16元;⑦以4.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580.6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8010.56元;⑧以6.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11040.48元)2、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苏建的上述第一判项中借款本金6.7万元、借款期内利息904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11040.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苏建向申请人返还案件受理费12807元,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中11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10月2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965811.12元(借款本金73.3万元,借款期内利息35665元,逾期利息184339.12元,案件受理费128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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