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0498号 (2020)黔01民终2330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4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44700元);二、被告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2元,由原告承担3155元,被告承担1380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承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主文: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44700元);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962元,由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由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5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成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650060124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B北区11栋1单元35层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