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7********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2民初2994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3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稼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 654 764.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9.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湖南稼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清之日止);二、向勇、赵李、唐植群、陈海平、姚建国对湖南稼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陈海平所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西路058号县委会宿舍5栋203室不动产以及车牌号为湘j6183a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赵李所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街道零阳路1号县人大02栋104号不动产享优先受偿权;五、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卜玉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6b767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向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0823a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向勇、赵李、陈海平分别持有的湖南稼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0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 038元,由湖南稼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李、向勇、唐植群、陈海平、姚建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