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229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2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三百万元,至二0一八年三月九日的利息五十四万八千九百一十一元七角,并支付从二0一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点零四七五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算);二、被告毛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五千元;三、被告毛磊、陈浩、李光明、李婷、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太原市东华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星宇追偿;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联合会合同约定的出质账户(户名为“浦发银行其他活期保证金太原分行中小企业共赢联盟保证金002”账号为68010159200000660)内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三百五十一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毛星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明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6240607436158 |
登记机关 |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朔州怀仁县医药工业园区(下寨农场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