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有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5********0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602刑初117号
案号
(2022)晋0602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原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马秀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张庆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高有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王文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侯志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七、被告人赵长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八、被告人张洪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九、被告人董国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被告人张立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一、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涉案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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