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长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03********3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602刑初117号 |
案号 |
(2022)晋0602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原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马秀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张庆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高有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王文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侯志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七、被告人赵长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八、被告人张洪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九、被告人董国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被告人张立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一、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涉案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