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5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542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1485.47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48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5776.5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86元,由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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