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1民初1220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5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府路支行借款本金504843.59元、利息11734.23元,共计516577.82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上述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李静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位于镇5江市经五路1号吾悦广场29幢312室房屋(产权证号: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459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3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603元,由被告李静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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