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2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5345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本金480495.09元,利息、罚息、复利12841.2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由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45000元,余款(该款项由原告的电脑系统数据为准)由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3800元;三、若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视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所有债权到期,原告有权对被告冯杰、冯德银、徐桂华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凤凰家园丹凤苑22幢03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66389号】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6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合计7581元,由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负担,此款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冯杰、陈琳、冯德银、徐桂华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