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1397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416127.22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4501.31元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中本金5391625.91元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霞俊、杨忠、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刘金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挺、马昀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城北滨河新天地4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00元;五、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诉讼费50413元减半收取25207元,由被告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