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刑初72号 |
案号 |
(2019)桂1402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起至2023年7月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车辆桂f28777本田小轿车、桂fmx592本田小轿车、桂fx1212雷诺小轿车以及现金5.9711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崇左市东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余亮非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崇左市东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起至2023年7月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车辆桂f28777本田小轿车、桂fmx592本田小轿车、桂fx1212雷诺小轿车以及现金5.9711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崇左市东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余亮非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崇左市东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起至2023年7月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车辆桂f28777本田小轿车、桂fmx592本田小轿车、桂fx1212雷诺小轿车以及现金5.9711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崇左市东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余亮非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崇左市东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