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4********1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2执356号 |
案号 |
(2020)辽0802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拖欠的利息266,740.56元、复利1740.48元,共计20,268,481.04元。二、被告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从2017年 7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继续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尚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晟华经贸有限公司、顾玉红、姚丽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营口鹏源实业有限公司、顾玉红、姚丽以抵押财产对上述一、二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有权依据辽(2017)营口鲅鱼圈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1251号抵押权登记证明、(2017)盖州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0078号抵押权登记证明,对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五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43142元由被告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营口鹏源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晟华经贸有限公司、顾玉红、姚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