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3********5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702民初2562号
案号
(2018)湘0702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合众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2723263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0‰,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陈刚对上述钢材款本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在该项范围内承担支付钢材款利息的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其中钢材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钢材款本金1723263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三、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合众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0000元,保全担保费6600元;四、驳回常德合众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刚、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时间
2018-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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