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瑞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39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526698.07元及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息6.6%计算);二、如被告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张文华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安庆市5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二期五区5号、7号房屋(产地权宜房字第305267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瑞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伍革非、鲍瑞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40元,减半收取为9270元,由被告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瑞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伍革非、鲍瑞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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