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67号 |
案号 |
(2020)皖1502执恢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仁秀偿还原告杏文成借款本金合计20万元整,还款方式贾仁秀自愿用其养老保险金按月全额支付杏文成直至付清为止。二、原告杏文成自愿借给被告贾仁秀养老保险缺口资金30000元,还款方式贾仁秀自愿用其养老保险金按月全额支付杏3文成直至付清为止。自该款支付或打入社保资金账户之日起,由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利息400元作为杏文成借款30000元的利息直至该款还清为止。借款20万元的利息月利息400元,自30000元还完之日起按月计息至20万元还完止,该利息款在20万元本金还完后仍然用被告的养老金按月全额支付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贾仁秀必须按社保有关规定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年审等手续。四、被告凌清、凌峰如有偿还能力对以上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手续2550元,由被告贾仁秀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