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1501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2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洪举欠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孙齐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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