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28********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3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2301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欠付货款623019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活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秦毅、王雪、刘智英对被告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活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秦毅、王雪、刘智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活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秦毅、王雪、刘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