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根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4********9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32民初72号
案号
(2020)晋1032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二龙、李俊梅、刘记林、冯根平于2020年7月21日前共同向原告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为70672.14元及案件受理费2896元共计73568.14元由被告冯根平承担,被告冯根平自2020年8月1日起每月21日前支付原告2000元支付至2021年6月21日,于2021年7月21日前支付原告51568.14元,若被告冯根平未能按上述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冯根平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剩余款项,被告刘二龙、李俊梅、刘记林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若被告刘二龙、李俊梅、刘记林、冯根平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3.59%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被告冯根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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