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724********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724刑初62号
案号
(2020)晋0724执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昔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飞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世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旭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付志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被告人李飞宇、张世忠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八百八十元(2988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分别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陈怀庆人民币三千三百元(3300元)、张志亮人民币四千三百六十元(4360元)、尹士权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元(4720元)、李大果人民币五千七百元(5700元)、张虎生人民币八千四百元(8400元)、王润才人民币三千四百元(3400元);对于被告人李飞宇、张世忠、张鹏飞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元(14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王利东;对于被告人张世忠、张鹏飞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四百元(20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石洪君;对于被告人李飞宇、张世忠、张旭斌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元(1661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分别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万通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元(12600元)、郭爱忠人民币四千零一十元(4010元);对于被告人李飞宇、张鹏飞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元(11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贾状元;对于被告人李飞宇、张世忠、张旭斌、张鹏飞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1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杜卫国;对于被告人李飞宇、张旭斌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九百九十四元(29994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分别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王洪斌人民币二千(2000元)、李静人民币三千六百二十(3620元)、顺德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千七百一十四元(3714元)、于爱国人民币五千九百四十元(5940元)、余占玲人民币一万二千元(12000元)、张庆军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元(2720元)。七、对被告人李飞宇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哈飞牌面包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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