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亮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3********4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23民初110号 |
案号 |
(2020)晋0123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索晋东对被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被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高亮兰返还原告索晋东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6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7元,由被告高亮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