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1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904民初3187号
案号
(2020)粤0904执1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林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志强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从2018年12月1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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