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03刑初472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苏州森格服饰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利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高云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责令被告单位苏州森格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伟、被告人吴利明、被告人高云祥在各自诈骗犯罪数额内共同向被害单位江苏神润羽绒有限公司、庐江县龙飞羽绒有限公司退赔剩余全部经济损失。六、被告人吴利明、高云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27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