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3民初2095号 |
案号 |
(2020)皖0103执4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超、丁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162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961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6元,由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46元,被告樊超、丁洁负担13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超、丁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