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8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13民初3423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2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福闽泉元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罚息(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利罚息为469403.42元,之后的罚息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算至本项债务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福闽泉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傅章国、陈正恩、石琳、李媛媛对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334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福闽泉元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傅章国、陈正恩、石琳、李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