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平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6********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81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1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49724】。(2020)粤19民终81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粤197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龚平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刘银高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3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平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银高支付律师费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义息。本案受理费11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810元,被告负担6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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