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1341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恢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欠款本金4756.15元、利息600.81元、费用597.30元、违约金289.94元,以上合计6244.20元(利息、费用等计算至2018年3月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3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何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何军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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