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91民初2639号 |
案号 |
(2020)苏1191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安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勇、吴俊、帅立勤、林琳、翟立峰、姚春华、镇江市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发、镇江普莱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22629.33元(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镇江市玉吉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姚春明、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王辉对被告镇江安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1.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01.83元,由被告镇江安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勇、吴俊、帅立勤、林琳、翟立峰、姚春华、镇江市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发、镇江普莱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1戴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