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6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刑初105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2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郝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