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3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302民初3410号 |
案号 |
(2020)甘0302执恢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朱超借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1015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及自2018年10月21日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7.4%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樊静、樊孝林、曹奎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