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洪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恢491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武寿、曹洪燕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29537.04元、复利869.89元、律师代理费17410元,合计427816.93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的利息和复利(利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8.80875%计算)。二、原告有权对被告闰武寿、曹洪燕共有的位于永昌县城关镇十一区八栋四单元三楼左房屋(永房权证城字第20150071号)行使抵押权,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8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