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洪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321********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302执恢491号
案号
(2021)甘0302执恢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武寿、曹洪燕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29537.04元、复利869.89元、律师代理费17410元,合计427816.93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的利息和复利(利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8.80875%计算)。二、原告有权对被告闰武寿、曹洪燕共有的位于永昌县城关镇十一区八栋四单元三楼左房屋(永房权证城字第20150071号)行使抵押权,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8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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