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朝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02********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3)金民初字第708号 |
案号 |
(2022)甘0302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同无效,终止履行。二、被告张朝军退还原告本金2675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347.34元(8912.23*60%),共计3097.3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三、原告自行承担利息损失3564.89元(8912.23*40%)。四、被告张文杰不承担付款责任。诉讼费用2154元,原告承担154元,被告张朝军承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