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3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刑初281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1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冷光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3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进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8年4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金祖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9年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何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4年8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金建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冷光明、徐进贤、金祖强、何辉、金建荣等人非法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冷光明、徐进贤、金祖强、何辉、金建荣等人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4日以云集公司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非法所得27,195,037.00元,2016年6至2017年8月25日非法收取的过路费、过磅费合计1,892,149.00元,共计人民币29,087,186.00元,上缴国库。(已经冻结的被告人何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分行6222081511001972548账号上的赃款100万元、何辉家属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622848232875846777账号上的存款217000元、6228482328720985178账号上的存款26019.5元,以及冻结云集公司全部股权等财物,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依法处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