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3********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323民初1688号
案号
(2020)宁0323执1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利军、姚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809.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76809.6元,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月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耿海平、余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耿海平、余万军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张利军、姚淑琴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被告贾雪霞、吴淑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7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860元,由被张利军、姚淑琴、耿海平、余万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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