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1742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1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结欠的25000元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17限公司自2018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自2018年7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月利率按20‰计算)。二、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海平、陈学佳、李香云以位于镇江市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一街区39幢第七层6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李琳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顾岩、陈学佳、陈盼、陈海平、李香云、梁招兵、镇江市龙门石刻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四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琳的上述债务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五、被告顾岩、陈学佳、陈盼、陈海平、李香云、梁招兵、镇江市龙门石刻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60元,由被告李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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