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功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8423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恢1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程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为366600元,此后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息止);二、程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6900元;三、杨兆文、程千荣、杨先煜、孙训胜、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兆文、程千荣、杨先煜、孙训胜、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程功梅追偿;四、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程功梅持有的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万股股权、对杨兆文持有的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40万股股权、对程千荣持有的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0万股股权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以及股权出质期间产生的分红派息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060元,由程功梅、杨兆文、程千荣、杨先煜、孙训胜、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1-18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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