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0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91民初5337号
案号
(2020)苏0891执恢10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娟、宁明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662.36元及利息等(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30383.14元,之后部分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律师费4776元;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冯娟、宁明武所5有的位于淮安市开发区青岛路38号28幢602室房屋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451元,由被告冯娟、宁明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34660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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