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0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91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97227300元、利息712595.35元(计算至2018年5月1日),合计97939895.35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马云燕、潘红兰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兴达光电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19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开发区双仪路一号房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8222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8220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8221号]及位于开发区大泊村前葛组(九纬路南侧)房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1965号]及位于开发区大泊村前葛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丹国用(2005)第0487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841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3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36500元,由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丹阳市兴达光电有限公司、马云燕、潘红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林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760512498K
登记机关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丹阳市西郊312国道246公里处(原河阳镇312国道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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