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良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7555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555289.14元、期内欠息25519.98元、逾期罚息(至2019年9月25日为24335.69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5528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至2019年9月25日为64.76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51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及律师费损失363456元。二、被告史良东、赵亚芬、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史良东、赵亚芬、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410元,由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史良东、赵亚芬、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