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7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2371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欠款213900.3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584.14元(截至2019年2月7日)、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2月7日为31.24元,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3900.84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2月7日为73.42元,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584.14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415元;二、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许玲玲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60元,由被告许玲玲、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