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6********0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0783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6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丽、杜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同编号为九银合肥分行信汽字第2018111400006678号《信用卡汽车专项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6436.59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合计1190.4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丽、杜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同编号为九银合肥分行信汽字第2018111400006686号《信用卡汽车专项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11.2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合计19.86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若被告李丽、杜鹏飞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则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被告李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8d535、发动机号为08568100n55b30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8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39元,减半收取计2769.5元,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601.5元,由被告李丽、杜鹏飞负担2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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